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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衢柯行审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衢州市柯城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局与沈顺富、刘昳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衢州市柯城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局,沈顺富,刘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衢柯行审字第43号申请执行人衢州市柯城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华国民。委托代理人刘品兰。被执行人沈顺富,农业户口。被执行人刘昳,非农业户口。申请执行人衢州市柯城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柯计生征字(2015)第38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申请执行人申请称,沈顺富(杭州农业)与前妻于1990年登记结婚,于1991年8月1日生育第一胎(女孩),于1997年7月1生育第二胎(男孩),于2011年11月8日离婚,子女均随沈顺富生活。沈顺富与刘昳(非农)于2012年5月29日登记结婚,于2014年8月29日未经再生育审批在衢化医院生育第三胎(男孩)。两人未经批准生育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为此,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6日根据《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以2013年杭州市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8923元和柯城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1118元为标准,作出柯计生征字(2015)第38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决定对沈顺富0.5倍征收标准社会抚养费9461.50元,对刘昳按0.5倍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15559元,合计25020.50元。因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间内未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也未按行政决定履行,申请人执行人于2015年8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催告书,但被执行人仍不履行义务,故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9月9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社会抚养费行政征收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具备法定执行效力。被执行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且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柯计生征字(2015)第38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笑跃审 判 员  郑 红代理审判员  吴 晔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卢琴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