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樟民初字第137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欧清飞与XX明、林春琼、张致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樟民初字第1378号原告:欧清飞,男,1976年出生,汉族,永泰县人,住永泰县。被告:XX明,男,1984年出生族,永泰县人,住永泰县。被告:林春琼,女,1984年出生,汉族,永泰县人,住永泰县。被告:张致峰,男,1982年出生,汉族,永泰县人,住永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欧清飞被告XX明、林春琼、张致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协商为由,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清飞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欧清飞负担。代理审判员 官彩霞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杜利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