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来民一初字第0142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谢春保与安徽森海园林景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水安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春保,安徽森海园林景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水安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来安县城市基础设施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来民一初字第01422号原告:谢春保,男,1966年4月5日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肥西县。委托代理人:贾超,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梁树华,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森海园林景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张旭鸣,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谢春平,该公司副总经理。被告:安徽水安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薛松,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晓东,该公司员工。被告:来安县城市基础设施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来安县。法定代表人:秦陶,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开河,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俞德梅,安徽皖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春保与被告安徽森海园林景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水安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来安县城市基础设施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春保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来安县城市基础设施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谢春保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春保撤回对被告来安县城市基础设施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审 判 员 余世予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梁浩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