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岳行立字第0003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张迎伟与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岳行立字第00030号起诉人张迎伟。2015年9月7日,本院收到起诉人张迎伟的行政起诉状,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长沙市监察局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判令被告依法履行职责。经审查,起诉人张迎伟于2014年4月16日向被告长沙市监察局邮寄《依法履职申请书》,申请启动行政追责程序,要求长沙市监察局对长沙市国土资源局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不作为的行政行为进行查处;对长沙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主管责任人、分管责任人、直接责任人进行查处。本院认为,因长沙市监察局系政府的纠错部门,监察部门对行政机关内部人员的监察、查处,不对外具有强制力,也不对张迎伟的权利产生实际影响。起诉人的控告属于信访事项,不可诉,不属于法院行政案件的受理范围。经本院审查释明,起诉人仍坚持要求立案,并要求给予书面裁定书。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张迎伟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唐贤茂审判员 徐江红审判员 王立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思附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