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静民初字第481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辛集市荣超石油化工厂与天津舜新钢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辛集市荣超石油化工厂,天津舜新钢板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静民初字第4813号原告辛集市荣超石油化工厂,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辛集市和睦井乡大士庄村。。法定代表人马誉萌,职务负责人。委托代理人李雪,天津恒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舜新钢板有限公司,地址天津市静海县天宇科技园。。法定代表人禹韶桓,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袁卫东、张伟,公司职工。原告辛集市荣超石油化工厂与被告天津舜新钢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辛集市荣超石油化工厂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8元,由原告辛集市荣超石油化工厂承担。代理审判员 郭家骥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