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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法行非审字第0028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重庆市沙坪坝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申请强制执行秦洪云城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市沙坪坝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秦洪云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沙法行非审字第00288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沙坪坝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凤天大道13号,组织机构代码00929057-7。法定代表人鞠广,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李康,沙坪坝区国土分局执法科科长。被执行人秦洪云。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沙坪坝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沙国土(处罚决定)(2015)24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立案受理后,重庆市沙坪坝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以信息有误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重庆市沙坪坝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重庆市沙坪坝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撤回对沙国土(处罚决定)(2015)24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强制执行申请。审 判 长  冯 晞代理审判员  张玉晶人民陪审员  谭 洁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罗 翔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