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竹执字第33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梁可爱等与杨力劳务合同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可爱,陈保生,王贤玉,杨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竹执字第339号申请执行人梁可爱,男,生于1973年3月27日。申请执行人陈保生,男,生于1978年3月23日。申请执行人王贤玉,男,生于1973年1月27日。特别授权代理人钟彦行,系四川黎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杨力,男,生于1966年5月10日。申请执行人梁可爱、陈保生、王贤玉与被执行人杨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旌民初字第235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梁可爱、陈保生、王贤玉于2015年8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杨力立即退还申请执行人梁可爱、陈保生、王贤玉保证金10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产生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75元及执行费1425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杨力暂无具有实际价值并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梁可爱、陈保生、王贤玉书面申请要求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大竹执字第33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新的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梁可爱、陈保生、王贤玉就未执行的金额可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春英审判员 向 荣审判员 张 飚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九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