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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拱商初字第208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袁俏雯、黄莉与黄莉、毛达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俏雯,黄莉,毛达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拱商初字第2080号原告:袁俏雯。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查先丰、汤倩。被告:黄莉。被告:毛达敏。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金力,浙江杭一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袁俏雯(以下称原告)与被告黄莉、被告毛达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俏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袁俏雯负担。审 判 员  石 红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袁小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