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民初字第0258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原告宁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辽宁省凤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初字第02582号原告:宁某,女。被告:王某某,男。原告宁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按照原告宁某民事起诉状中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送达,原告在合理期限内仍不能提供被告王某某其他准确送达地址,导致法院无法通知被告应诉及送达相关诉讼文书;同时经法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原告又不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被告下落不明,不符合公告送达的条件。根据法律规定,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宁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光宝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静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