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伊垦执字第12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伊犁德义鑫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秦刚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伊宁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伊犁德义鑫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秦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伊宁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伊垦执字第128号申请执行人伊犁德义鑫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伊宁市。法定代表人刘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申浩,新建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秦刚,男,1966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伊宁市喀什。申请人伊犁德义鑫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秦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5日作出(2013)伊垦民初字第14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伊犁德义鑫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9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9月19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执行金额为266766元,均未执行。在执行中,于9月19日向被执行人公告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其于3日内履行266766元付款义务。到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经本院依法调查,被执行人去向不明,无银行存款,无交通运输工具,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次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伊宁垦区人民法院(2013)伊垦民初字第14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二、申请执行人伊犁德义鑫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宏庆代理审判员 文 武代理审判员 傅 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