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东法执字第1157-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一庭移送执行李玉祥缴纳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惠东法执字第1157-2号移送执行人: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一庭。被执行人:李玉祥,男,汉族,户籍地广东省陆丰市甲子镇。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惠中法刑一初字第157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李玉祥应没收财产人民币五十万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银行、房管、国土、车管等有关部门发出查询函,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查询结果显示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李玉祥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应予以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惠东法执字第115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移送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彭崇峰审 判 员 黄贤军代理审判员 林伟雄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赖灵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