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琼刑二终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郑利该犯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合同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利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琼刑二终字第12号原公诉机关海口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郑利该(曾用名郑胜利),海南天奇宝藏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监事。2013年12月4日因涉嫌合同诈骗被海口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月9日因涉嫌挪用资金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海口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海口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于道哲,海南外经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杨昌辉,海南广哲律师事务所律师。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海口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郑利该犯骗取贷款、合同诈骗罪一案,于2015年2月3日作出(2014)海中法刑初字第106号刑事判决,以合同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郑利该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骗取贷款罪判处被告人郑利该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骗取贷款罪所得的赃款389万元,继续追缴,返还给湖南宜章县银行笆篱支行,犯合同诈骗罪所得赃款人民币1600万元,继续追缴,返还给被害单位海南文昌景通置业有限公司。宣判后,被告人郑利该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3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潮龙、书记员王国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利该及其辩护人于道哲、杨昌辉、被害单位海南文昌景通置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建军均到庭参加诉讼。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郑利该的辩护人申请延期审理一次,海南省人民检察院建议延期审理二次。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郑利该犯骗取贷款、合同诈骗罪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海中法刑初字第106号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fhhk8pdycpirq0fs4m案件唯一码审 判 长 王晓祯代理审判员 郑 霞代理审判员 田开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胡 彪附:适用本案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