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盂民初字第0056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梅某某与马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梅某某,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盂民初字第00565号原告梅某某,女,1971年2月19日生,汉族,山西省盂县人。被告马某某,男,1975年10月7日生,汉族,山西省盂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梅某某诉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梅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瑞英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