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歙民二初字第0015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黄山飞扬贸易有限公司与歙县鑫时代购物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山飞扬贸易有限公司,歙县鑫时代购物中心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歙民二初字第00153号原告:黄山飞扬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法定代表人:胡淮阳,该公司经理。被告:歙县鑫时代购物中心,住所地安徽省歙县。业主:宋志红。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山飞扬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歙县鑫时代购物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66844元或查封、扣押相应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黄山飞扬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歙县鑫时代购物中心银行存款66844元,或者查封、扣押相当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程鹤云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胡淑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