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姑苏民一初字第0089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01
案件名称
胡成明与吴智明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成明,吴智明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姑苏民一初字第00894号原告胡成明。被告吴智明。原告胡成明诉被告吴智明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婷婷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胡成明以继续调查取证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吴智明的起诉。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成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4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72元,由原告胡成明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婷婷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颖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