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二法古民一初字第54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7-03-07
案件名称
莫业平与查道广、安祥勇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业平,查道广,安祥勇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第十条,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中二法古民一初字第543号原告:莫业平,男,1981年1月出生,汉族,住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被告:查道广,男,1970年1月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被告:安祥勇,男,1984年10月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铜仁地区德江县。原告莫业平诉被告查道广、安祥勇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莫业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查道广、安祥勇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莫业平诉称:2015年5月16日早上,被告查道广、安祥勇在中山市横栏镇打伤原告莫业平,原告莫业平报警。后原告莫业平在中山市古镇人民医院门诊治疗用去医疗费3800元。请求判令:被告查道广、安祥勇赔偿原告莫业平医疗费3800元。原告莫业平提供如下证据:1.医疗收费票据4张,证明原告莫业平被打伤在古镇医院花去门诊医疗费3800元;2.中山市公安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份,证明被告查道广、安祥勇因为殴打原告莫业平致轻微伤,被中山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1000元。被告查道广、安祥勇未应诉、答辩,也无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16日10时许,查道广、安祥勇持钢管等工具在中山市横栏镇乐丰四路蓝天网吧附近殴打莫业平,致莫业平轻微伤。莫业平于同日及同月18日在中山市古镇人民医院门诊治疗用去医疗费3800元。2015年5月17日,查道广、安祥勇因上述伤害莫业平的行为分别被中山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1000元。本院认为:查道广、安祥勇殴打莫业平身体致轻微伤,造成莫业平医疗费的损害,应予赔偿。莫业平的诉讼请求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查道广、安祥勇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也不应诉、答辩,视为其放弃抗辩权,本院依法作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第十条、第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查道广、安祥勇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赔偿医疗费3800元给原告莫业平。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查道广、安祥勇负担(受理费原告已预交,不予退还,由被告在履行上述赔偿义务时径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谭震华审 判 员 何文璋代理审判员 姚红波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袁超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