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公民二初字第115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原告尹焕江与被告公主岭市海华畜禽屠宰加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焕江,公主岭市海华畜禽屠宰加工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公民二初字第1157号原告尹焕江,男,现住长春市绿园区。被告公主岭市海华畜禽屠宰加工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尹焕江与被告公主岭市海华畜禽屠宰加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尹焕江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尹焕江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焕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00元,由原告负担3050元,由本院退还原告1290元;保全费2000元,由原告尹焕江负担。审 判 长 郝建委代理审判员 穆沙沙代理审判员 杨燕云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曲艳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