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执字第0076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谢徐红与被执行人江西建工第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扣划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徐红,江西建工第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00769号申请执行人谢徐红,1979年12月13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江西建工第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恰皮,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谢徐红与被执行人江西建工第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临民一初字第0144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谢徐红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江西建工第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江西建工第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09467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文政审判员 张世东审判员 高卫东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韦可军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的义务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