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初字第150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付修明与朱翡翡、马成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修明,朱翡翡,马成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1500号原告付修明。被告朱翡翡。被告马成都。本院在审理原告付修明诉被告朱翡翡、马成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付修明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付修明诉被告马成都、朱翡翡一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姜桂胜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徐亮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