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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初字第150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付修明与朱翡翡、马成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修明,朱翡翡,马成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1500号原告付修明。被告朱翡翡。被告马成都。本院在审理原告付修明诉被告朱翡翡、马成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付修明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付修明诉被告马成都、朱翡翡一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姜桂胜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徐亮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