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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109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吴加强与陈有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加强,陈有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1096-1号申请执行人吴加强,男,1959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被执行人陈有招,女,197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加强与被执行人陈有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南民初字第593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4月9日向被执行人陈有招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陈有招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吴加强人民币6000元,同时承担本案的申请执行费50元;如逾期未履行被执行人应当在履行期限届满三日内向本院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还款义务,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于2015年5月6日作出决定将被执行人陈有招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去向及财产线索,本院启动查控程序,查无被执行人陈有招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及土地,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潘阿瑶审判员  黄景山审判员  蔡文鑫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林志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