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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东民一初字第0116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刘某某诉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东民一初字第01160号原告:刘某某,女,某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址:沈阳市皇姑区。被告:王某某,男,某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址:沈阳市大东区。原告刘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某某年某月某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爽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某某年某月某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陈 爽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鲁丽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