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珠斗法执字第159-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董建新与陈有福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建新,陈有福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珠斗法执字第159-2号申请执行人董建新,男,1970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010,住河南省方城县。被执行人陈有福,男,1982年3月30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016,住珠海市斗门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珠斗法执字第159-1号执行裁定,依法委托珠海市凯德拍卖有限公司拍卖被执行人陈有福(登记在罗建庭名下)的粤T×××××车辆,委托拍卖保留价为15000元。2015年7月3日,买受人凌先辉(公民身份号码××)以15000元的价格竞得,并交清拍卖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陈有福(登记在罗建庭名下)的粤T×××××车辆归买受人凌先辉(公民身份号码××)所有。二、解除上述车辆的查封和扣押,买受人凌先辉可持本裁定书到车辆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如认为本裁定中确定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向本院提交书面异议,并附上相应证据材料。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钟毅忠审判员  黎嘉荣审判员  邱雪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谭志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