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民初字第0069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原告郑自能与被告陕西佳悦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工程劳务费结算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自能,陕西佳悦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省石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民初字第00690号原告郑自能,男,1968年5月27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石泉县人,居民。被告陕西佳悦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蒋佐生,公司经理。特别授权代理人高兴安,石泉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郑自能与被告陕西佳悦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工程劳务费结算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22元,减半收取1211元,由郑自能负担。审判员 罗宗洪二0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梁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