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铁商初字第8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原告薄某诉被告吴某尹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薄某,吴某,尹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铁商初字第89号原告薄某,男,汉族。被告吴某,男,汉族。被告尹某某,男,汉族。原告薄某诉被告吴某、尹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7月至2013年8月,被告先后3次向原告借款共计140,000.00元,均约定了还款期限。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均不还款。2014年8月25日,被告给原告出具还款计划书,约定每月20日至25日偿还10,000.00元,但被告未按月偿还借款,故原告起诉至法院。本院认为,原告起诉的被告吴某、尹某某,按原告提供的住址,无法找到。现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吴某、尹某某的准确住址,其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薄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116.00元,本院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丽超审 判 员  刘宏伟代理审判员  肖 毅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 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