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松滋民初字第0122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1
案件名称
裴某与文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松滋民初字第01229号原告裴某。委托代理人易华,松滋市杨林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文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裴某诉被告文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裴某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属其自愿,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裴某负担审判员任长金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刘华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