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任民初字第489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孔祥贵与刘洋、胡培莹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任民初字第4896号原告孔祥贵。被告刘洋。被告胡培莹。被告胡培鹏。本院在审理原告孔祥贵与被告刘洋、胡培莹、胡培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3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并以张新华名下坐落于本区环城西路的房产(济宁市房权证中区房改字第××号)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诉讼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张新华名下坐落于本区环城西路的房产(济宁市房权证中区房改字第××号)。二、冻结被告刘洋、胡培莹、胡培鹏的银行存款3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白雪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