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淇滨民初字第113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陈建新与李超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淇滨民初字第1135号原告陈建新,男,1958年11月30日出生。被告李超,男,1989年7月26日出生。本院于2015年4月13日受理原告陈建新与被告李超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陈建新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建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建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建新负担。审 判 长  王振平审 判 员  郭 飞人民陪审员  李 鹏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