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淇滨民初字第113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陈建新与李超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淇滨民初字第1135号原告陈建新,男,1958年11月30日出生。被告李超,男,1989年7月26日出生。本院于2015年4月13日受理原告陈建新与被告李超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陈建新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建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建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建新负担。审 判 长 王振平审 判 员 郭 飞人民陪审员 李 鹏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