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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民初字第159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大港支行与藏保强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大港支行,藏保强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民初字第1596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大港支行,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世纪大道90号。代表人周荣,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刘杨,该支行职员。被告藏保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大港支行诉被告藏保强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安福超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院认为,2015年9月1日,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大港分局对藏保强涉嫌信用卡诈骗案,立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大港支行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安福超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欣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