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武执字第1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机关事务管理局申请王桂英划拨裁定书
法院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机关事务管理局,王桂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张武执字第120-1号申请执行人张家界市武陵源区机关事务管理局。法定代表人覃晴,局长。被执行人王桂英,女,1965年8月14日出生,土家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张武民一初字第14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王桂英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王桂英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王桂英在银行的存款1079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松儒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 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