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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武执字第1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机关事务管理局申请王桂英划拨裁定书

法院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机关事务管理局,王桂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张武执字第120-1号申请执行人张家界市武陵源区机关事务管理局。法定代表人覃晴,局长。被执行人王桂英,女,1965年8月14日出生,土家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张武民一初字第14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王桂英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王桂英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王桂英在银行的存款1079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松儒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 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