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民一初字第456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庄冬梅与郑州爱心宝宝商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冬梅,郑州爱心宝宝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一初字第4564号原告庄冬梅,女,汉族,1985年10月19日出生,住河河南省兰考县。被告郑州爱心宝宝商贸有限公司,住郑州市金水区经五路临街楼11号1层。本院在审理原告庄冬梅诉被告郑州爱心宝宝商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因原告庄冬梅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庄冬梅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张倩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卢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