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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熟海商初字第0014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沈炳亚与江苏天来腾鲨进出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炳亚,江苏天来腾鲨进出口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熟海商初字第00140号原告沈炳亚。被告江苏天来腾鲨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海虞镇工业一区。法定代表人王敏。本院受理原告沈炳亚与被告江苏天来腾鲨进出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沈炳亚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沈炳亚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炳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00元,由原告沈炳亚负担。代理审判员  陆大川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周文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