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郸民初字第17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鲁某某与张某甲、张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某某,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郸民初字第1741号原告鲁某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刘海清,郸城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甲(张艳芳),女,汉族。被告张某乙,男,汉族,系张艳芳之父。原告鲁某某诉被告张某甲(张艳芳)、张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2014年农历正月26日,原告按风俗给付被告彩礼金22000元。现被告张某甲(张艳芳)外出不接电话,要求被告返还彩礼金22500元。被告辩称,同意返还部分彩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张某甲(张艳芳)、张某乙返还原告鲁某某彩礼款14000元,于2015年9月21日前付清;二、原告鲁某某对其他请求自愿放弃。案件受理费182元由原告鲁某某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刘 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梁春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