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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肇端法立保字第5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何宜宾与何深文、李允妍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何宜宾,何深文,李允妍

案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肇端法立保字第59-1号申请人:何宜宾,男,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公民身份号码×××2237。被申请人:何深文,男,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公民身份号码×××6(0)。被申请人:李允妍,住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关于申请人何宜宾与被申请人何深文、李允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何宜宾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何深文、李允妍价值合共人民币20万元的财产,并已为其上述申请向本院提供房屋作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何宜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何深文、李允妍的银行存款合共人民币2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其他财产(具体以保全财产清单为准)。二、对申请人何宜宾所有的用于本次诉前财产保全担保的肇庆市西江北路百花园兰花苑第一幢306房(房产证号:25××72)予以保全。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唐建平审判员  林 莹审判员  张伟强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廖思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