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博执字第31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爱县支行与郭贵利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博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博执字第31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爱县支行。被执行人郭贵利,男,1970年3月15日生。本院执行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爱县支行与被执行人郭贵利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具备条件,申请执行人可再申请执行剩余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2014)博民二金初字第4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贺晓燕审判员 黄四庆审判员 闫自强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葛琳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