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民一申字第0007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马某与张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马某,张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民一申字第0007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马某。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张某。再审申请人马某因与张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2014)巢民一初字第017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马某申请再审称:张某本人并不想抚养孩子,只是他父母想要,而他本人做不了主;张某每天生活在麻将馆,小孩主要由爷爷在带,对孩子成长不利;当初同意由张某抚养孩子,主要是想给孩子能有父爱,而被申请人张某每月让我见孩子一、二次都做不到;由于孩子是非婚生子,上户口需要很大的费用,我在法庭也表示不会把孩子的户口迁到张某处,孩子很快面临要上学。请求法院依法再审并改判。本院认为:马某对其与张某非婚生子王某某的抚养、探望权,双方于2013年5月15日在巢湖市中庙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调解下达成协议,且该协议已经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确认有效,双方应积极遵守并履行协议,如果一方不遵守,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对于申请人马某要求变更抚养权,但其并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自己带孩子更有利于孩子的成长,亦未提交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张某存在不尽抚养义务等不适宜继续抚养孩子的情形。故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判决结果并无不当。综上,马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马某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张长海审判员 赵苏元审判员 张 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