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津民保字第132-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2-18
案件名称
原告邹红诉被告凌锡军、苍溪县广益食品有限公司、王立明、汪银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邹红,凌锡军,苍溪县广益食品有限公司,王立明,汪银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津民保字第132-3号申请人邹红。被申请人凌锡军。被申请人苍溪县广益食品有限公司。被申请人王立明。被申请人汪银华。原告邹红诉被告凌锡军、苍溪县广益食品有限公司、王立明、汪银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5日作出(2015)新津民保字第132-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就保全川XXX**号车辆一事已达成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凌锡军所有的车牌号为川XXX**号轿车的查封。(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李静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