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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津民保字第132-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2-18

案件名称

原告邹红诉被告凌锡军、苍溪县广益食品有限公司、王立明、汪银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邹红,凌锡军,苍溪县广益食品有限公司,王立明,汪银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津民保字第132-3号申请人邹红。被申请人凌锡军。被申请人苍溪县广益食品有限公司。被申请人王立明。被申请人汪银华。原告邹红诉被告凌锡军、苍溪县广益食品有限公司、王立明、汪银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5日作出(2015)新津民保字第132-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就保全川XXX**号车辆一事已达成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凌锡军所有的车牌号为川XXX**号轿车的查封。(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李静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