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渝五中法民破预字第00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科华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八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民破预字第00102号申请人:重庆科华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中华,董事长。申请人重庆科华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以公司资不抵债为由,向本院申请进行破产清算。本院查明:重庆科华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于1992年8月25日在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取得注册号为企合渝总字第02354号《营业执照》,住所地为重庆市渝中区长江一路1号,注册资本为205万美元,企业类型为中外合资经营。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应当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债务人提出申请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等材料。重庆科华电子技术有限公司除认为自己已经资不抵债提交有破产申请书外,并未提交以上法律规定的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等材料,经本院释明并限期补交,该司仍未提交。故,重庆科华电子技术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重庆科华电子技术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交副本一份,上诉于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严永鸿代理审判员  吴贵平代理审判员  邓筱茜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谢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