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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杭下执民字第102-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王容峰与纪斌、徐燕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容峰,纪斌,徐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杭下执民字第102-3号申请执行人王容峰。被执行人:纪斌。被执行人:徐燕。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杭下商初字第01904号民事,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315000.00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本裁定送��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利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 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