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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城法执字第2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佛山市润泰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佛山市佛冷食品冷冻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佛山市润泰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佛山市佛冷食品冷冻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城法执字第2231号-2申请执行人佛山市润泰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城门头三街15号。法定代表人黄伟山。被执行人佛山市佛冷食品冷冻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澜石江湄大道8号。法定代表人欧梓宗。关于佛山市润泰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诉佛山市佛冷食品冷冻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佛城法民一初字第3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判决,被执行人佛山市佛冷食品冷冻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佛山市润泰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退还项目保证金2000万元,支付违约金2000万元,并支付案件受理费2418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因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金融、房管、国土、工商、车辆等管理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本案在诉讼过程中轮候查封的被执行人佛山市佛冷食品冷冻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佛山市澜石镇江湄村的土地及房产均设立有抵押权,且由本院其他案件首查封处理中,本案暂无查控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暂无查控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佛城法执字第223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邱建聪审判员  陈文戈审判员  钟松毓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关素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