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东西湖执字第0045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吴剑国仲裁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剑国,武汉市东西湖甘葆贝植物饮料经营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东西湖执字第00455号申请执行人吴剑国。被执行人武汉市东西湖甘葆贝植物饮料经营部。法定代表人袁玉荣,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剑国与被执行人武汉市东西湖甘葆贝植物饮料经营部仲裁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武汉市东西湖甘葆贝植物饮料经营部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武汉市东西湖甘葆贝植物饮料经营部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家成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