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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绍商终字第41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新昌县金顺担保有限公司与石新超、王娟罗等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绍商终字第41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石新超。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娟罗。两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张月萍,浙江元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新昌县金顺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仁杰。委托代理人:石其江,浙江越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新昌县首昌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玉其。原审被告:吕玉其。原审被告:何玲燕。原审被告:吕玉良。上诉人石新超、王娟罗为与被上诉人新昌县金顺担保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新昌县首昌机械有限公司、吕玉其、何玲燕、吕玉良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新昌县人民法院(2015)绍新商初字第1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3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田欣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孙世光、钱丹琳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后因工作原因,合议庭成员调整为由审判员田欣、代理审判员孙世光、季璐璐组成,由审判员田欣担任审判长。本案审理过程中,两上诉人于2015年9月14日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石新超、王娟罗申请撤回上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石新超、王娟罗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4750元,依法减半收取2375元,由上诉人石新超、王娟罗共同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田 欣代理审判员  孙世光代理审判员  季璐璐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银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