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周执保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肖林清与张家强、李琴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林清,张家强,李琴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周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周执保字第16号原告肖林清,男,1990年10月29日生,汉族,福建省周宁县人,住福建省周宁县。被告张家强,男,1967年4月24日生,汉族,福建省周宁县人,住福建省周宁县。被告李琴絮,女,1969年10月21日生,汉族,福建省周宁县人,住福建省周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林清与被告张家强、李琴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肖林清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登记在被告张家强名下位于周宁县的房产以及张家强名下车辆的过户转让登记手续,并提供肖林清名下位于周宁县的房产作为该财产保全的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肖林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登记在被告张家强名下位于周宁县房屋的过户转让登记手续。二、冻结登记在被告张家强名下车辆的过户转让登记手续。冻结期间禁止对上述房屋、车辆进行转让、抵押、典当、租赁等行为。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华长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肖 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