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潜江民初字第0160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原告张琴诉被告余博仁共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潜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潜江民初字第01606号原告张琴,女,汉族。被告余博仁,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琴诉被告余博仁共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琴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琴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张琴负担。代理审判员李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刘灿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