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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潜江民初字第0160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原告张琴诉被告余博仁共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潜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潜江民初字第01606号原告张琴,女,汉族。被告余博仁,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琴诉被告余博仁共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琴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琴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张琴负担。代理审判员李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刘灿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