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勉执字第0024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赵竹青与被执行人管文钊、戎克明因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竹青,管文钊,戎克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勉执字第00248号申请执行人:赵竹青,女,生于1977年12月,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管文钊,男,生于1981年9月1日,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戎克明,男,生于1957年4月12日,汉族,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7勉民初字第682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竹青与被执行人管文钊、戎克明因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依据确认:被执行人管文钊应偿还申请执行人赵竹青欠款46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150元,被执行人戎克负连带清偿责任。申请执行人赵竹青申请执行,本院遂向被执行人管文钊、戎克明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3日内将案件执行款46000元、案件受理费1150元、执行申请费570元履行完毕。执行中,被执行人管文钊、戎克明履行5000元,剩余执行款经对被执行人管文钊、戎克明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被执行人管文钊、戎克明目前无可供执行财产,且外出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赵竹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书面申请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7)勉民初字第68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执行申请费50元由被执行人管文钊、戎克明负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或有财产线索时时,可以随时申请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付晓东审判员 董 辉审判员 晏 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万洲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