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知)初字第122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与中文在线数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中文在线数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知)初字第12251号原告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大成里秀园13号楼东侧楼三层(卢沟桥企业集中办公区)。法定代表人詹启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付明聪,北京市浩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文在线数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东大街28号2号楼9层905号。法定代表人童之磊,总裁。委托代理人顾婉宓,女,1981年10月8日出生,中文在线数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务经理,住公司宿舍。委托代理人阎芳,北京市问中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中文在线数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原告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中文在线数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文在线数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0元,由原告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魏 嘉审 判 员 刘世红人民陪审员 郭 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蔚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