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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苍保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苍南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陈某甲、陈某乙抚养费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苍南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陈某甲,陈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苍保字第38号申请人:苍南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杨某。委托代理人:陈学矛。被申请人:陈某甲。被申请人:陈某乙。申请人苍南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因征收社会抚养费,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登记在被申请人陈某甲、陈某乙名下坐落于苍南县龙港镇泰源锦园9幢1202室房产采取保全措施。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陈某甲、陈某乙名下坐落于苍南县龙港镇泰源锦园9幢1202室房产(所有权证号:9400001838),查封限额为101896元,查封期限自2015年9月14日至2018年9月13日止,未经本院许可,不得处分;二、若陈某甲、陈某乙提供本案标的额101896元的等值担保,依法予以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林志书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吴蕾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