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义民稍初字第0151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原告侯某某诉被告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某某,张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义民稍初字第01519号原告:侯某某,男,1965年7月15日生,汉族,农民。被告:张某,男,35岁,满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侯某某诉被告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侯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汪新亮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冯 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