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执字第38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江西安福农村合作银行与杨乐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380号申请执行人江西安福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安福县武功山大道***号。法定代表人彭建武,该行董事长。被执行人杨乐胜,农民。申请执行人江西安福农村合作银行与被执行人杨乐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5日作出的(2014)安城民初字第2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按照该生效判决书,被告杨乐胜应返还江西安福农村合作银行借款本金40000元及贷款利息10579.09元,该利息计算至2014年7月23日。因被执行人杨乐胜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江西安福农村合作银行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杨乐胜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未执行标的为50579.09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福县人民法院(2014)安城民初字第24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雷审判员 何永明审判员 廖剑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蔡 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