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德莫商初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杜锦涛与金国建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锦涛,金国建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德莫商初字第56号原告杜锦涛。委托代理人夏文来。被告金国建。原告杜锦涛与被告金国建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杜锦涛不能提供被告金国建准确的送达地址,且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故本案被告主体不明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杜锦涛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谢 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周自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