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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德莫商初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杜锦涛与金国建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锦涛,金国建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德莫商初字第56号原告杜锦涛。委托代理人夏文来。被告金国建。原告杜锦涛与被告金国建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杜锦涛不能提供被告金国建准确的送达地址,且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故本案被告主体不明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杜锦涛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谢 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周自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