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行非执字第22-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衡东县环境保护局与李红忠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东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东行非执字第22-2号撰稿:××××年××月××日复审:××××年××月××日签发:××××年××月××日申请执行人衡东县环境保护局。法定代表人陈和平,局长。被执行人李红忠(衡东县恒信汽车修理门市),个体工商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东环罚字(2015)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015)东行非执字第22-1号行政裁定书,于2015年9月9日向被执行人李红忠(衡东县恒信汽车修理门市)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红忠(衡东县恒信汽车修理门市)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红忠(衡东县恒信汽车修理门市)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李红忠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红忠银行存款2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陈志华审判员武晓峰代理审判员蒋倩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贺笑傲校对责任人:陈志华打印责任人:贺笑傲 来自